《红木家具产品标识规定》DB31/181-2007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181-2007
2007-08-21 作者: 浏览:2029 来源:中国红木艺术家具网
摘要
前言……………………………………………………………………………………………………………[2]
1 范围…………………………………………………………………………………………………………[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3 术语和定义…………………………………………………………………………………………………[3]
4 红木 家具产品分类…………………………………………………………………………………………[3]
5 销售标签……………………………………………………………………………………………………[4]
6 销售票据……………………………………………………………………………………………………[5]
7 使用说明……………………………………………………………………………………………………[5]
附录 A…………………………………………………………………………………………………………[6]
本标准的制订旨在规范本市范围内所生产、销售红木家具的产品标识,从而有助于保障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有助于规范从事生产、销售红木家具的生产者、销售者对红木家具品质的明示担保。
红木家具的销售应执行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本标准的编写符合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上海市家具行业协会、上海木材行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红木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红木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木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上海欧亚明清红木雕刻艺术研究所,上海思兰家具厂有限公司,上海桑马家具有限公司,上海易霖艺术品雕刻有限公司,上海艺尊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光强,韩国荣,陶伟根,黄福生,孙星良,郑祖升,吕钧乐。
本标准于1996年7月首次发布,2001年9月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红木家具的产品分类、销售标签、销售票据和使用说明。
本标准规定了红木材料的范围及所应有的特性。
本标准适用于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红木家具。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107 红木
GB 5296.6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6部分:家具
3.1 红木
红木是当前国内家具用材约定俗成的名称。国家标准《红木》将其归为紫檀木、花梨木、香枝木、黑酸枝木、红酸枝木、乌木、条纹乌木和鸡翅木8类,隶属于紫檀属、黄檀属、柿属、崖豆属及铁刀木属树种的心材,其密度、结构和材色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此外,上述5属中国家标准未列入的其他树种的心材,其密度、结构和材色符合国家标准的也可称为红木,但需经有关法定木材检测机构确认。
3.2红木家具产品
红木家具产品是指用红木材料或以红木材料为主,注重传统工艺加工制成的家具的统称。
3.3红木材料的名称
在红木家具产品销售活动中,应采用国家标准规定的“紫檀木、花梨木、香枝木、黑酸枝木、红酸枝木、乌木、条纹乌木和鸡翅木”等8类材料名称。如需标明树种名,则在8类材料名称后加注树种中文名和拉丁名。
示例1:黑酸枝木
示例2:黑酸枝木—卢氏黑黄檀(D.louvellii)。
——全红木家具;
——红木家具。
产品按用料分类的具体划分见附录a。
销售红木家具应使用经物价检查机构监制的行业三色标价签和特色标价签,销售标签应注明下列内容:
——品名型号 产品的品名型号的构成见图1。
——产品产地 产品生产地的全称或简称。
——生产单位 产品生产单位的全称。
——产品等级 产品的质量等级,如:“合格品”。
——计价单位 产品的计价单位为套或件。
——配套件数 成套产品所包含的件数。
——零售价 每套或单件产品的销售价格。降价签应标明原价、现价、降价原因;议价签“零售价”应改为“参考价”。
——基材名称和产地 构成产品可视面及框架的红木材料的名称和产地。
——辅料 产品基材外材料的名称。
——漆质 产品主要漆料的名称。
——配套件名称、规格、价格 成套产品中每单件家具或单件出售产品的名称、基本规格及所售价格。
——产品标准编号 生产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
示例2:雕牡丹花黑酸枝木卧房家具。示例1:40型全花梨木卧房家具。
销售红木家具应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统一发票。发票应注明下列内容:
——产品分类名称、家具名称;
——型号;
——红木材料名称、产地;
——生产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销售企业名称。
7.1 出售的红木家具应随同提供红木家具使用说明。
7.2 编制红木家具使用说明应符合gb 5296.6的相关规定。
(规范性附录)
红木家具产品的用料分类
A1 全红木家具
规定以下二种:
a) 产品采用同一红木材料(镜子托板除外);
b) 产品基材采用同一红木材料,辅料采用不同的红木类材料(镜子托板和其他装饰材料除外)。
A2 红木家具
规定以下二种:
a) 产品的可视面及全部框架采用红木类材料,内部的板材采用非红木类实料;
b) 床架、沙发类家具除采用包复工艺的骨架及床挺外均采用红木类材料。床挺允许采用其他优质硬木,包复工艺的床架、沙发内骨架允许采用其他木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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