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木标准与红木家具材质标识
Standard of hongmu and synopsis of wood used in hongmu furniture
2015-12-08 作者:霄迪 浏览:79319 来源:《艺术家具》杂志
摘要
:《红木》国家标准将实施修订,参照传统用材习惯提出少量建议,并探讨红木家具用材标识和用材保障体系的可执行方式。
红木是中国传统家具用材中最受重视的类别,因为近20年来热带硬木进口量的增加引起国内各界在众多树种或木种中对红木范围及定义的争论,所以林科院于2000年颁布并实施了《红木》国家标准(GB/T 18107-2000)。标准实施13年来对于市场规范红木家具用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亦不可避免的显现一些不足之处,故当前被要求修订,并予进展中,笔者对此亦发表一己之见,仅供参考。
1 标准中务必修订的部分
《红木》国家标准(GB/T 18107-2000)在印制时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错误,如部分树种学名(拉丁文)和商用名(非中文部分)出现错误,部分产地和木材特征描述中的错误以及个别显微构造图片的错误均明确属于要更正的内容,这些在过去已有人指出,并不存在争议,也是最易修订的部分。
2 标准中对于树种分类的争议
标准中将红木规定为植物学中的5个属下的部分树种,并分为8类。由于木材鉴定到树种存在着很大的困难,质检单位和科研院所在只有木材样品的情况下通常只能出具到植物学属的鉴定证明书,在红木类木材中亦然,因此依据标准通常只给出红木类别的鉴定报告。虽然这样降低了鉴定错误率,却也混淆了一些原先可区分的木种类别(如大红酸枝和花白酸枝等),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对此,合理的解决方式是对于类别重新划分,以代表树种名作为类别的木种名称(如交趾黄檀作为木种东南亚大红酸枝的代表树种,刀状黄檀作为东南亚黑酸枝的代表树种),但是此方案亦会增加木材鉴定及标准制定的难度。
3 标准中对于必备条件的争议
标准中有几项限定红木类木材的必备条件,它们是5属内树种木材的深色心材(浅色边材不为红木),气干密度的低限,木材结构及管孔平均弦向直径的高限。这几项必备条件引起的争议主要在于作为有机材料的天然木材因存在有不均匀性,难免会出现局部不符合必备条件的情况,此外家具制作过程中不会完全杜绝边材的使用。故有呼声要求取消必备条件而只保留树种名称和类别名称,即《红木》国标应成为单纯的名称标准。笔者认为《红木》国标作为木材鉴定人员所参考的最重要依据,理应保留其中涉及木材学的科学客观部分,所以必备条件必不可少,故不可取缔必备条件而使之仅为一名称标准。原因在于木材鉴定在难以确认树种的现实情况下,必备条件就成为鉴定人员判断木材是否属于红木类范畴的唯一依据了,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经营者诚信的最后水准线。但鉴于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木材样品局部对于必备条件的超越,建议应采取对必备条件范围的适当修改或针对这些情况添加补充说明。
4 标准中是否要增加树种
近年来中国传统家具制造业的大发展加速了全世界珍贵红木类资源的枯竭,亦导致上游成本不断攀升,故此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状况引发部分人士担忧,提议增加树种进入《红木》国家标准。笔者对此的看法是本行业内很多从业者未能认真解读标准(GB/T 18107-2000)而先入为主的认为红木仅为33个树种,实际情况是标准中已明示符合必备条件的树种均为红木,33种仅为例举的有详细木材学特征描述的树种而已,所以标准本身就已经很科学地规定了树种,而且已经阐明了红木类树种远不止所例举的33种。与之相反的观点则来自收藏界,尽管在这个领域家具工艺造型被认为是首要的,材质居于次要地位,但是其中的一些人却仍不能够从开放的角度看待事物发展,反而坚持认为标准中规定的树种过多,进而指责标准歪曲所谓传统文化甚至扰乱市场,此举实属抱残守缺,不理解科学的方法和态度,但也不排除其中的商业意图和利益。笔者认为在符合中国传统习惯的基础上,所应新列入红木的树种应当是格木Erythrophleum fordii,但鉴于Erythrophleum属内树种较多,而非洲产本属树种特征则显然不符合国人对于红木的接受限度,故可在必备条件内限定仅为此一个树种E. fordii,此方法不失为标准修订的有益提议,尽管这样会要求鉴定到树种。同样的情况亦出现在近年来由非洲进口的部分紫檀属树种的木材(不能明确树种,但常被认为是染料紫檀Pterocarpus tinctorius)中,这些木材特征符合紫檀木类的必备条件,但似乎国内从业者不能够接受其属于紫檀木的范畴,所以标准是否又应将紫檀木类的必备条件修订为限于树种P. santalinus是一个很有必要商榷的议题,当然这样亦将带来木材鉴定到树种的要求。
5 泛滥的标准
在《红木》国家标准(GB/T 18107-2000)颁布实施之前,全国标准化中心等单位制定的QB/2385-1998《家具 深色名贵硬木家具》轻工家具行业标准就已出现,后又修订更名为《深色名贵硬木家具》标准(QB/T 2385-2008),但这个标准为家具标准,对于用材树种仅保留名称,基本没有鉴定依据可言。近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布《红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 28010-2011)一度被冠以“新国标”,但实为一工艺标准,不可与《红木》国家标准(GB/T 18107-2000)相提并论。由于红木消费的持续升温及各种媒体的宣传,各种机构愈发开始制定更多的相关标准以吸引关注,便又有了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红木专业委员会起草的《红木商用名称》(SB/T 10758-2012)与《红木制品等级》(SB/T 10759-2012)两项标准。相比 GB/T 18107-2000,后来颁布的各项标准事实上为贸易名称、工艺流程、各类术语甚至于大量其他标准的交集,并无实质性的创新,不但没有为红木木材的科学识别和合理分类带来有益的补充,反而增加了繁冗的条规,加大了检验机构和营销环节的实际操作难度,因而市场反应冷谈,最终不可避免地沦为一纸空文。
结语
《红木》国家标准(GB/T 18107-2000)已颁布实施近13年,时下林科院实施修订工作实属对于13年来木材木种(或树种)鉴定的实践经验的总结补充,期待能够出台一更合理、科学、简洁和实用的新版本,以有助于规范红木用材标识和鉴定。一个能够经受时间考验的标准必定是建立在采用科学方法的大量实践基础上的,时下中国国内的很多机构热衷于制定标准,却忽视了对于最基础的木材和树种本身的探究,造成的后果就是标准一大堆,多数地区在鉴定环节方面却薄弱依旧,混乱的市场秩序表现为低水平的制作工艺、奇异化的木材名称标识和缺乏保障的消费权益,鲜明对照的却是物质材料、虚伪文化和个人名声炒作的肆意横行,恰为中国国人浮躁的寡头心态之具体反映。就用材标识和鉴定保障体系而言,笔者认为出具木种(或树种)鉴定证明并在销售过程中配送小型木材样板作为对家具用材的保证承诺是合情合理并具有现实操作性的有效方案,上海木材行业协会的研究中心与当地的质检机构有着这方面的合作并实施于本市红木家具行业,但反响不大,可见一个科学可操作的红木用材保障体系的构建并非一帆风顺,而是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8107-2000 红木.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0.
【2】林仰三.“木种”浅谈[J].中国木材,2000,(3):20-21.
【3】林仰三,苏中海.红木考辨[J].中国木材,2000,(1):22,27-28.
【4】何天相.红木鉴定[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1996,(2):69-74.
1 标准中务必修订的部分
《红木》国家标准(GB/T 18107-2000)在印制时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错误,如部分树种学名(拉丁文)和商用名(非中文部分)出现错误,部分产地和木材特征描述中的错误以及个别显微构造图片的错误均明确属于要更正的内容,这些在过去已有人指出,并不存在争议,也是最易修订的部分。
2 标准中对于树种分类的争议
标准中将红木规定为植物学中的5个属下的部分树种,并分为8类。由于木材鉴定到树种存在着很大的困难,质检单位和科研院所在只有木材样品的情况下通常只能出具到植物学属的鉴定证明书,在红木类木材中亦然,因此依据标准通常只给出红木类别的鉴定报告。虽然这样降低了鉴定错误率,却也混淆了一些原先可区分的木种类别(如大红酸枝和花白酸枝等),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对此,合理的解决方式是对于类别重新划分,以代表树种名作为类别的木种名称(如交趾黄檀作为木种东南亚大红酸枝的代表树种,刀状黄檀作为东南亚黑酸枝的代表树种),但是此方案亦会增加木材鉴定及标准制定的难度。
3 标准中对于必备条件的争议
标准中有几项限定红木类木材的必备条件,它们是5属内树种木材的深色心材(浅色边材不为红木),气干密度的低限,木材结构及管孔平均弦向直径的高限。这几项必备条件引起的争议主要在于作为有机材料的天然木材因存在有不均匀性,难免会出现局部不符合必备条件的情况,此外家具制作过程中不会完全杜绝边材的使用。故有呼声要求取消必备条件而只保留树种名称和类别名称,即《红木》国标应成为单纯的名称标准。笔者认为《红木》国标作为木材鉴定人员所参考的最重要依据,理应保留其中涉及木材学的科学客观部分,所以必备条件必不可少,故不可取缔必备条件而使之仅为一名称标准。原因在于木材鉴定在难以确认树种的现实情况下,必备条件就成为鉴定人员判断木材是否属于红木类范畴的唯一依据了,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经营者诚信的最后水准线。但鉴于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木材样品局部对于必备条件的超越,建议应采取对必备条件范围的适当修改或针对这些情况添加补充说明。
4 标准中是否要增加树种
近年来中国传统家具制造业的大发展加速了全世界珍贵红木类资源的枯竭,亦导致上游成本不断攀升,故此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状况引发部分人士担忧,提议增加树种进入《红木》国家标准。笔者对此的看法是本行业内很多从业者未能认真解读标准(GB/T 18107-2000)而先入为主的认为红木仅为33个树种,实际情况是标准中已明示符合必备条件的树种均为红木,33种仅为例举的有详细木材学特征描述的树种而已,所以标准本身就已经很科学地规定了树种,而且已经阐明了红木类树种远不止所例举的33种。与之相反的观点则来自收藏界,尽管在这个领域家具工艺造型被认为是首要的,材质居于次要地位,但是其中的一些人却仍不能够从开放的角度看待事物发展,反而坚持认为标准中规定的树种过多,进而指责标准歪曲所谓传统文化甚至扰乱市场,此举实属抱残守缺,不理解科学的方法和态度,但也不排除其中的商业意图和利益。笔者认为在符合中国传统习惯的基础上,所应新列入红木的树种应当是格木Erythrophleum fordii,但鉴于Erythrophleum属内树种较多,而非洲产本属树种特征则显然不符合国人对于红木的接受限度,故可在必备条件内限定仅为此一个树种E. fordii,此方法不失为标准修订的有益提议,尽管这样会要求鉴定到树种。同样的情况亦出现在近年来由非洲进口的部分紫檀属树种的木材(不能明确树种,但常被认为是染料紫檀Pterocarpus tinctorius)中,这些木材特征符合紫檀木类的必备条件,但似乎国内从业者不能够接受其属于紫檀木的范畴,所以标准是否又应将紫檀木类的必备条件修订为限于树种P. santalinus是一个很有必要商榷的议题,当然这样亦将带来木材鉴定到树种的要求。
5 泛滥的标准
在《红木》国家标准(GB/T 18107-2000)颁布实施之前,全国标准化中心等单位制定的QB/2385-1998《家具 深色名贵硬木家具》轻工家具行业标准就已出现,后又修订更名为《深色名贵硬木家具》标准(QB/T 2385-2008),但这个标准为家具标准,对于用材树种仅保留名称,基本没有鉴定依据可言。近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布《红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 28010-2011)一度被冠以“新国标”,但实为一工艺标准,不可与《红木》国家标准(GB/T 18107-2000)相提并论。由于红木消费的持续升温及各种媒体的宣传,各种机构愈发开始制定更多的相关标准以吸引关注,便又有了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红木专业委员会起草的《红木商用名称》(SB/T 10758-2012)与《红木制品等级》(SB/T 10759-2012)两项标准。相比 GB/T 18107-2000,后来颁布的各项标准事实上为贸易名称、工艺流程、各类术语甚至于大量其他标准的交集,并无实质性的创新,不但没有为红木木材的科学识别和合理分类带来有益的补充,反而增加了繁冗的条规,加大了检验机构和营销环节的实际操作难度,因而市场反应冷谈,最终不可避免地沦为一纸空文。
结语
《红木》国家标准(GB/T 18107-2000)已颁布实施近13年,时下林科院实施修订工作实属对于13年来木材木种(或树种)鉴定的实践经验的总结补充,期待能够出台一更合理、科学、简洁和实用的新版本,以有助于规范红木用材标识和鉴定。一个能够经受时间考验的标准必定是建立在采用科学方法的大量实践基础上的,时下中国国内的很多机构热衷于制定标准,却忽视了对于最基础的木材和树种本身的探究,造成的后果就是标准一大堆,多数地区在鉴定环节方面却薄弱依旧,混乱的市场秩序表现为低水平的制作工艺、奇异化的木材名称标识和缺乏保障的消费权益,鲜明对照的却是物质材料、虚伪文化和个人名声炒作的肆意横行,恰为中国国人浮躁的寡头心态之具体反映。就用材标识和鉴定保障体系而言,笔者认为出具木种(或树种)鉴定证明并在销售过程中配送小型木材样板作为对家具用材的保证承诺是合情合理并具有现实操作性的有效方案,上海木材行业协会的研究中心与当地的质检机构有着这方面的合作并实施于本市红木家具行业,但反响不大,可见一个科学可操作的红木用材保障体系的构建并非一帆风顺,而是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8107-2000 红木.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0.
【2】林仰三.“木种”浅谈[J].中国木材,2000,(3):20-21.
【3】林仰三,苏中海.红木考辨[J].中国木材,2000,(1):22,27-28.
【4】何天相.红木鉴定[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1996,(2):6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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