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死人!市民购买价值逾千万元红木家具竟为“贴皮”
2017-11-23 作者: 浏览:1574 来源:中国红木艺术家具网
摘要
广东省深圳市一市民戴昱敏因看中“徽州三雕”代表性传承人俞有桂的个人技艺,向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华龙木雕有限公司(下称华龙公司)定做了一套红木家具,而后因涉案家具存在质量问题将华龙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有桂诉至法庭。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华龙公司、俞有桂向戴昱敏赔偿500万元的违约金,并在向戴昱敏返还1521万元款项后,将上述不合格家具取回。
向徽派传承人定制红木家具
红木家具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名贵材质,还包括制作工艺等因素。“徽州三雕”是指具有徽派风格的砖雕、石雕、木雕三种地方传统雕刻工艺,以安徽歙县、黟县和江西婺源县最为典型。2006年5月20日,“徽州三雕”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根据判决书显示,因看中“徽州三雕”精湛的雕刻技艺和不朽的艺术价值,以及俞有桂“徽州三雕”代表性传承人、江西省工艺美术大师等个人名誉,为了能给三个儿子定作可供子孙收藏的红木家具,戴昱敏经人介绍,于2011年7月从深圳前往婺源,以其三个儿子的名义与华龙木雕公司签订了《明清仿古家具合同》,约定由华龙木雕公司生产销售一批红木家具,材质要求使用顶级印度小叶紫檀和顶级老挝大红酸枝,货款总计1800万元。该合同还约定,华龙木雕公司生产出的每件产品由华龙木雕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有桂亲自制作并刻有俞有桂印章,并附有收藏证书。合约签订后,戴昱敏向俞有桂汇款总计1780万元。
2013年4月,该批家具完工。戴昱敏委托其大哥进行家具验收时发现,该批家具存在大量使用边材和违反见光不补约定等问题,且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制作家具过程的DVD记录以及收藏证书。最重要的是,该批家具采用了部分不合格的原材料,而不是合同约定的顶级印度小叶紫檀和顶级老挝大红酸枝,如重新更换并进行二次加工,会大大降低其实际收藏价值。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戴昱敏于2014年9月将华龙木雕公司和俞有桂诉至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共计500万元,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涉案家具经鉴定为“贴皮”
去年7月,上饶市中级法院遂委托福建省木雕古典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参考红木家具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对该批家具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该批总价为1800万元的家具中,有价值1541万元的家具不合格,远远超过了之前的估算,且大部分是包覆家具,即里边使用劣质木材,用红木包裹在外边一层,俗称“贴皮”家具,两者之间的生产成本和实际价值差距巨大。
去年9月1日,戴昱敏变更了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541万元,该批价值1541万元的红木家具全部退还被告,并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4463296.48元及违约金500万元。
原告代理人认为,原告以其三个儿子的名义购买该批红木家具,是出于一个父亲想以此方式表达父爱的一种善意,且合同均由戴昱敏签字确认,货款支付也由戴昱敏支付给俞有桂,戴昱敏应为适格原告,俞有桂为适格被告;原告支付1800万元巨款,是为了购买使用顶级印度小叶紫檀和顶级老挝大红酸枝材质的红木家具,而被告却用包覆家具以次充好,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没有按合同要求提供生产流程记录的视频资料,无法证明该批家具是由俞有桂本人参与制作,违反了合同约定。
被告代理人则认为,在整个家具制作过程中,原告已派人指导和监督,被告一直是按照原告的指示进行加工制作,在质量方面没有任何违约事实;双方的合同关系是定作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承揽人已按定作人的要求和指示完成了工作成果并交付,即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无违约行为;即使原告作出鉴定,也与被告无关,红木家具标准对被告不能适用,且按国家及行业标准制作本案红木家具,1800万元的合同价款不可能制作完成,适当拼补及使用边材亦为行业所允许;原告是与华龙木雕公司签订合同,而非与俞有桂签订合同,故俞有桂不是此案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徽派传承人败诉
该案经上饶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华龙公司、俞有桂不服又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法院于今年11月13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令两上诉人向戴昱敏赔偿500万元的违约金,并在向戴昱敏返还1521万元款项后,将上述不合格家具取回。
二审中,江西省高级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定作合同》和《补充协议》以及付款均由戴昱敏签名,根据在履行合同中的互动行为,可认定两上诉人对戴昱敏作为本案《定作合同》相对人是明知且认可的,一审法院认定戴昱敏为本案适格原告并无不妥,应予维持;本案红木家具要求“顶级”,应认定为全印度小叶紫檀家具和全老挝大红酸枝家具,该工艺技术要求在见光处不能使用拼补工艺技术,见光处零件边材使用不能超过十分之一,更不能进行包覆工艺技术制作,鉴定机构在对“见光不补”及边材使用两项进行鉴定后,认定本案红木家具有1541万元的家具不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标准。由于华龙公司、俞有桂系专业从事家具制作的单位和个人,对红木家具的市场行情应当知晓,如其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认为按“顶级”要求以1800万元不能完成制作,应当向戴昱敏释明,但华龙公司、俞有桂在没有作出任何释明的情况下对见光部分进行了拼补、包覆等,已构成违约,应当在扣除20万元剩余货款后返还其1521万元。
为此,江西省高级法院认为华龙公司、俞有桂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3737元,由华龙公司、俞有桂承担。
【来源:法制网 记者:游春亮 编辑:中国红木艺术家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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