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安国
一、鉴赏的历史尺度
从红木家具的产生、形成、发展的历史过程,我们看到了这一家具文化现象的历史性和时代性。因此,品评鉴赏红木家具的艺术品质,首先应该尊重历史和时代所赋予家具文化的功能、作用和价值。因为,没有特定的历史环境,没有特定的时代精神,也就不会有特定的艺术形态和特定的文化现象。红木家具的品类、造型、工艺、装饰,都离不开这种特定的历史因素和时代因素。在鉴赏活动中遵循这一历史的尺度,才能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通过鉴赏活动不断提高人们的认识水平和鉴赏能力。
中国工艺美术史上,宋代的瓷器细洁净润,神余言外,给人以“芙蓉出水”、“妙造自然”之美,清代瓷器五彩缤纷,瑰丽灿烂,给人以“错彩镂金”、“铺锦列绣”之美,明式家具气韵意逸、婉约文气,当属前者,清式家具精雕细嵌、富贵华丽,应属后者,这是不同的艺术形态在人们审美活动中体现的两种主要艺术倾向。红木家具生产的主要年代已是清代中期,正当清式家具兴盛的时期,因此,红木家具的艺术性,主要体现着清代家具的艺术风格,更多地表现出“清式”的艺术特色。
有些人崇尚中国明清硬木家具中的明式家具,对清式家具久持贬抑的态度,认为清式繁琐累赘,华而不实。其实,这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清式家具也不乏惊人之作。如果我们同样采取现在不少人鉴赏明式家具的方法,借助古人诗品、画品等标准,那末,我们也不难结合实例,一一列出清式家具诸多的“品”来:“雄浑”、“纤秾”、“高古”、“劲健”、“绮丽”、“缜密”、“清奇”、“静穆”、“华贵”、“壮伟”、“凝重”、“富妍”、“绵绣”、“典雅”、“委婉”、“厚拙”等等,大有十品、二十品的代表作。从这些美丽而富有联想的辞藻中,人们完全可以得到种种美的联想,同时,也可以找到所谓“赘复”、“臃肿”、“滞郁”、“纤巧”、“悖谬”、“失当”、“俚俗”等等“病”例,使人感到其毫无艺术品位。当然,这里我们无须一一再作赘述,尽可让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由人们自己从审美鉴赏活动中去得出满意的结论。
二、鉴赏的造型尺度
任何形式的家具,造型是基础,是决定艺术品质高低的重要条件。红木家具也一样,不论是“明式”还是“清式”,是“苏做”还是“广做”,都要符合造型的基本规律,做到在结构上科学合理,在比例上协调匀称。这种规律性的体现是通过每一件家具的个性形式获得的,如无束腰的明式四出头扶手椅与有束腰的清式太师椅,它们都各自按照特定的形式特征和内在的尺度,给人们不同的审美情感和意趣。显然,太师椅整体的比例不同于四出头扶手椅的尺度,四出头扶手椅的结构也不同于太师椅的规范,否则它们的造型决无特色,形象不能传神,艺术格调也无法鲜明。这种造型的尺度,既是抽象的,不定的,也是十分具体的,规律化的,人们可以在不断的鉴赏活动中,逐步地得到认识,以求对明清家具以及红木家具的艺术品质有比较科学的品评。
作者系中国明式家具研究所所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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