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的历史与人类文明的发展史同步,从遥远的原始时代到信息社会的今天,家具的发展逐步蕴含了人类文明精神的脉络,演绎着人类文明的进程。家具行业的产生和发展与社会分工息息相关,既是社会分工的产物,也是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的结果,本质上是为了满足社会分工中其他领域各种主体对家具行业的需求,向他们提供相关服务的生产系统。
1 中国传统的职业分工——百工的演化
1.1传统“百工”的概念
“百工”,《中国历史大辞典》中解释为“官名,殷代始置,周代沿置,为掌营造的工官”,《辞海》解释“百工”是“西周时工奴的总称”,《中国通史简编》中对“百工”解释为“掌握专门技术、占有手工业奴隶的奴隶主,是百姓的组成部分” 。《周礼·考工记·总序》:“国有六职,百工与居一焉……审曲面势,以饬五材,以辨民器,谓之百工。”郑玄注:“百工,司空事官城郭,建都邑,立社稷宗庙,造宫室车服器械”。
《考工记》对当时从事手工业者皆统称为“百工”。
1.2传统“工匠”的概念
《辞海·工部》中:“工,匠也。凡执艺事成器物以利用者,皆谓之工。”,在“匚”部中的工匠是指“有专门技术的工人”。“工”的主要含义《考工典》引用王昭禹语:“兴事造业之谓工”。“工”往往又称“百工”,《考工典·考工总部·汇考》引文:“工,百工也,考察也,以其精巧工于制器,故曰工。” “匠”在古代主要有“工匠”、“制造”、“治理”和“经营”等义。《说文解字·匚部》:“匠,木工也。从匚,从斤。斤,所以作器也。” 清代段玉裁在《说文解字·匚部》注解中说:“匠,以木工之称,引申为百工之称也”,“百工皆称工,称匠独举木工者,其字从斤也。”木工除了用“斤”作为工具以外,还使用“绳墨”作为画线的规矩准则,《孟子·尽心上》中有“大匠不拙工改废绳”的记载。
1.3工匠的产生与演化
我国古代手工业的技术发展,基本上是建立在个人技艺的娴熟的基础上。一些秘方绝技,也大多是在长时期的实践中,通过经验的积累,熟能生巧,逐步摸索,并在此过程中接受父兄的长期言传身教和熏陶。古代手工业生产技术往往由某个家族中的某些成员世代相传,如《考工记》中曰:“知者创物,巧者述之,守之世,谓之工”。后人注解:“守之世”指“父子世以相教”,“其曰某人者,以其事名官也;其曰某氏者,官有世功,若族有世业,以氏名官者也”。世代相传有利于知识的不断积累,所达到的技艺水平,是其他未受家传的外人所望尘莫及的,但家族的保守也同时阻碍了技术的推广和借鉴。《历代考工典》中说,“制器”之事“盖有人事则有之”。中国古代手工业技术是由一类富有经验,且心灵手巧的人群所掌握,这类人群指的就是“工匠”。农业与手工业的分工促进了手工业的发展,于是古代技术发展的主体——“工匠”随之而产生了。
2 传统家具工匠的技术传承
2.1 传统家具工匠主要特征
传统的家具行业工匠根据其专业技术和工艺制作水平,大致可以分为上、中、下三个不同的技术层次:一是普通的家具工匠,相当于现代所说的普通操作工人(worker);二是家具行业中专业技术工匠,相当于现代所说的技术工人(craftsman),可以视作传统家具工匠的主体;三是高水平的家具工匠,相当于现代家具行业技术专家(engineer)。
传统的家具工匠与绝大多数其他行业的工匠一样,具有三个共同的特征:
(1)身份地位低下,存在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在古代等级社会中,传统的工匠一直是处于社会的下层,在官府工匠中,许多来自罪犯刑徒,直到明代都是“造作工役,以办人罚充。”继唐宋之后,虽然手工业者的地位有所提高,但由于封建政府一直奉行的是“重农抑商”的基本国策,元代之后,开始实行严格的“匠籍”制度,对工匠们进行了种种限制和奴役,所以工匠始终难以获得与普通劳动者相平等的社会地位。
(2)身份世袭,职业相对固定。为保持社会阶层的稳定,更可以保护劳动技能与经验的有效传承,西周时就对手工业者有所规定,不允许迁业。《荀子·儒效》篇中谓之:“工匠之子,莫不继事。”《国语·齐语》记载:“少而习焉,其心安焉,不见异物而迁焉。是故其父兄之教,不肃而成,其子弟之学,不劳而能。夫是,故工之子恒为工。”在清政府废除“匠籍”制度之前,工匠都受到该制度的严格制约,不仅职业世袭,而且从一而终。之后虽然废除了“匠籍”制度,但工匠职业终身和世守家业的现象却是存在的,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经验的积累与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
(3)手工操作,依靠手工技能得以生存。与现代家具行业的人员不同的是,传统的家具工匠主要依靠其手工艺求得生存,当时的家具工匠们都被称之为“手艺人”。实际上,他们也非绝对不使用工具,在传统的器具之中也有许多都是重要的生产机器。但是传统的家具工匠们运用机器进行生产与现代的家具产业工人使用机器进行生产的性质是不同的,特别是在主客关系上,现代家具产业中,机器是主体,而工人是机器的附庸,而传统家具工匠则始终是生产过程中的主体。
(4)行会组织封闭,发展程度不高。中国古代很早就有了工匠制度和专门管理工匠的职官,但家具行业自己的组织却是兴起较晚。因为民间的家具工匠往往是家庭作坊式经营,其相应的社会组织也往往是包含于政府组织和家族组织的体系中。较早的地缘性组织“行”自隋唐兴起,“会馆”、“公所”自明清兴起,而“行、帮”组织出现得更晚一些。行会只是处于社会中下层者的民间组织,组织和领导反剥削反压迫的功能并不强,主要职能是制订行规,限制和规范同行业成员的各种活动。 2.2 传统家具工匠技术的传承模式
在古代家具行业这样的手工业领域,传统的手工匠人对技术的传承和专门的技术培养主要有三种模式:
(1)父传子继的血缘世袭
传统家具工匠们掌握有特殊熟练的经验和技巧,讲究的是技术的世袭家传,家庭成为传统家具行业技艺传授的基本单元。和绝大部分民间手工业生产一样,传统家具工匠的生产也具有非常严格的传承制度,“城乡各种手工业者通常是父子相承,职业世袭”,民间的家具工匠技术只传于家族内,防止技术外传是普遍遵循的一个原则。父兄之教的血缘世袭,得以保持手工业劳动者的相对稳定,使之能相互切磋,提高技艺。儒家经典著作《礼记》中的《学记》一篇中有着对古代手工业的“父传子继”教育的生动描述:“良冶之子,必学为裘;良弓之子,必学为箕;始驾者反之,车在马前。君子察于此之者,可以有志于学矣。”
(2)民间的师徒传承
春秋战国时期已产生了学徒制度,通过拜师学艺,师傅带徒弟也是传授经验和技术的一条途径,与家传绝技一样,也是有着严重的技术保守的特点。《庄子·人间世》中记载了师傅和弟子“见栎社树,其大蔽数个牛,絜(用绳量粗细)之百围,……观者如市,匠伯不顾,遂行不辍(停止)……弟子走及匠伯,曰:‘自吾执斧斤以随夫子,未尝见材如此其美也。先生不肯视,行不辍,何也?’”这一记载说明当时已存在师傅带徒弟的制度。师徒相传的一个特点是师傅传授给学徒的只是一般的技术,而易保留技术中的绝技或诀窍。至于师傅的核心技术,即师傅的“看家本领”那是通过“父兄之教”和“子弟之学”的血缘世袭而留传到后世的。
(3)官营艺徒传习
中国古代工官制度是指,在中央政府中设置专门的机构和官吏,来管理皇家各项工程的设计施工,包括了其他手工业生产。学徒制在古代宫廷和官府手工业作坊中也是一种重要的技术传授和训练方式。周代时设有司空,后世设有将作监、少府或工部。唐代设立了少府监和将作监,少府监指“掌百工技巧之政”,即负责天子和皇族生活日常用品的制作等,将作监指“掌土木工匠之政”,即负责朝廷的土木建筑。这两监从全国选拔出优秀的工匠,担负了培养和训练艺徒的职责。管理官营手工业的机构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机构中都有设置,逐渐形成一个庞大的体系。这些官营手工业作坊均采取了艺徒制的教育形式,培养了大批能工巧匠。唐代的官营手工业作坊的发展,促进了艺徒制的完善。
从以上三种模式可以看出,不论是官府手工业还是家庭手工作坊式,其手工业技术的传播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使中国古代家具手工业技术的具有了一定的封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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