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9日,由国家家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组织的《深色名贵硬木》(QB/T2385-2008)行业标准上海地区修订研讨会在本市沪太路2695号(尊木汇)上海木文化博物馆召开。在研讨会上,有关专家和行业代表针对目前市场上有关红木家具标识和材质鉴定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提出标准一定要为产业服务并具备可操作性,市场现状所反映出的问题在标准修订时该如何解决等一系列实际问题,对此,上海木材行业协会木材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的有关专家提出了“木种”的概念引入和实际操作的思路。
有关“木种”概念的提出,早在十多年前已由木材学家林仰三先生所倡导,他主张将树种相近、木材特征(检验要求)无明显区别,而市场利用价值又等同的树种归入一类(即“木种”)。树种是树木种类的简称,木种是木材种类(商品材种类)的简称。把树种归并或离析而成为商品材,这就是木种的划类。亲缘密切的树种,它们的木材常难以区别,因此用单一的商品名称“木种”销售。将树种归并为木种的原则是:亲缘密切、外观相似、材性相近、用途相通。而每个木种所含树种数目的多寡,决定于各树种在经济上的重要性和外观上的可识别性,以及经营管理水平,包括从业人员识别木材的能力。
在木材流通市场上,同类商品材(木种)由单一树种或若干往往构造相似的树种组成,其代表树种通常作为商品材(木种)的代名词,国外如此,国内也基本如此。因此以代表树种作为木材流通领域的木种命名显得尤其重要。以卢氏黑黄檀为例,其商品材包括了海岸黄檀,诺氏黄檀三个树种,但是木材市场统称为“卢氏黑黄檀”,俗称“大叶檀”,这就是“木种”的概念,另外,大果紫檀自2012年起在国外已包括越柬紫檀和鸟足紫檀,其合并也代表着这一趋势。
由于多年来红木国标(GB/T18107-2000)将数十种红木树种分为八类,而其中同类的不少同属异种存在着木材结构的显著区别和市场的巨大差异,并且尚不被提倡在鉴定中予以区分,故给消费者权益带来很大的风险,亦使诚信经营者陷于一定程度的非公正境地。前段时间,浙江有关电视台所报道的用微凹黄檀替代交趾黄檀制作红木家具,其材质售假行为就反映出某些企业利用标准的局限性非法获利。
在研讨会上,有关专家和企业代表也提出,为规范上海红木家具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秩序,在总结以往木材识别经验基础上,应对现有市场上流通的红木商品材进行研究分类,并提议在检验中以木种或代表树种作为最终结论,并附以实物标识,以缓解木材检验的技术难点和市场分类之间所存在的客观矛盾,这样也能让消费者明明白白地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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