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家具专业办公室
2007年2月9日消费者吴小姐在吴中路某家具商场内选购豪华型书桌椅,标明材质为“乌金木”,价格为11500元,据营业员介绍,这张书桌的脚和面都是乌金木实木,木材是从非洲进口非常昂贵,市场上这种材料愈来愈少,经讨价还价后以7.1折成交,共计:9620元,营业员金小姐为表示“货真价实”还在销售单上特意注明“乌金木实木”,消费者吴小姐当即付了400元定金。第二天又付清了全款。
时隔一月送货装配时,消费者发现除四条脚是实木外,该书桌面却变成中密度板贴面,消费者吴小姐顿感受骗上当,认为:实物和销售单上所写内容完全不符,这属于欺诈行为。立即向商场投诉,虽然经家具商场调解,但仍未与生产该产品的公司达成解决方案。无奈之下消费者以书面形式请求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家具专业办公室帮助。
受理该投诉的沈老师通过了解和调查,消费者提供的材料基本属实,该公司营业员在销售过程中确实存在误导消费行为,但该公司只同意赔偿2000元。在家具办召开的三方调解会上,沈老师运用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消法规定,摆事实讲道理。在事实和证据面前,该公司终于承认错误。经过调解:最终达成协议:就家具材质问题赔偿消费者6000元,为消费者讨回了公道。消费者表示满意并寄来了表扬信。
消费提示:《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该投诉中,营业员在明知部分材料为中密度板,仍故意冒充实木销售,其行为构成误导欺骗,按消法规定应予以处罚。在此,市消保委家具办提醒消费者,购买家具时,一定要订立家具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家具材质,如遇到材质欺诈就可以依据凭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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